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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4/3/27进入公司,和公司签定了2004/3/27-2005/5/27的劳动公司。现在2006/3/1公司说要裁员,给我相当于一个月的赔偿金。在此之前公司一直没有给我要续签合同的通知。有听到裁员之前,我们有和公司申请签合同,但全被驳回。现在人事经理说我没有续签合同,现在新的规定是没有签订合同只要提前一个星期提出就可以。 [em00]

劳动纠纷
2006-03-07 01:02: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对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补偿,有关规定相互矛盾不明确,各地做法又有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1)249号《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内容“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未明确是否应当补偿,不过分析其潜在含义应当是说无须补偿。
    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又规定如下,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现在有些地方也出台了自己的规定,所以你的情况最好向当地律师咨询。
    有同行也可以交流一下,我个人认为应当补偿,以下文章分析的非常透彻,很有参考价值。
    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forum/printthread.php?Board=30&main=572406&type=post
  • 这没办法了,因为你们没有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只要提前30天,提出就可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了,当然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
  • 当然,有些省份有自己的规定,比如湖北省就有规定,没有续定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该规定没有明确,湖北省劳动厅在鄂劳力(1995)184号《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续签劳动合同,没有及时续签又未办理终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同前一劳动合同期限
  • 我现在是在厦门呀,这里有厦门的律师吗,我们几个同事想合起来请一个。主要是公司是韩资的,我们为了争一口气呀,总不可以老让外国人欺负。我们有找他签合同,但他不和我们签的。
  • 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像你这种情况,在我们当地,一般认为是原劳动合同的延续,应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单位可以拒绝和你们续签定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如果要辞退你们,应该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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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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