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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2日,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交了2万元的认购定金。协议约定于2016年6月20日前签订,如若乙方(我)在约定时限内不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则2万元的认购定金不予退还。 2016年6月18日如约到协议地点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由于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材料。直到6月18日当天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我才拿到写有“内部专用,请勿带走”字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文本。当场,经认真阅读以上两个文本后,我发现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一些条款需要修改。于是,我当即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服务员提出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重的部分条款的请求。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服务员告诉我:“《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云南省统一使用的范本,里面的字不可以修改。补充协议是公司统一使用的文本,一般不必要修改,公司也没有出现过乙方(购房者)要求修改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你提出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的要求,须报经公司领导才行”。为此,我与该公司售房服务员谈好,我以书面形式把《〈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条款修改的意见》拟好后,以微信方式发送给售房服务员,请张售房服务员报转公司领导商讨后回复。 2016年6月19日中午(周日),我以微信方式将《关于对〈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条款修改意见的函》发送给了贵公司售房服务员。此后,2016年6月20日上午(星期一),我又以传真方式,再次将《关于对〈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条款修改意见的函》传给贵公司办公室,要求贵公司在接函后1日内及时给予回复。如无达成协议,请贵公司在7天内将2万元定金退还。但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没有任何回复。 2016年6月27日下午,我通过电话与贵公司售房服务员咨询贵公司对《〈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条款修改意见》的回复情况。售房服务员告诉我:“公司没有回复,也没有安排回复事宜”。她还说:“公司领导对《〈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条款修改意见》的微信和传真件都已收阅,以后直接找公司办公室问,她不负责、也管不了此事”。当我请求张女士提供贵公司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时,张女士说:“她不知道,也问不到,没办法提供”。 由于约定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期限(6月12日至6月20日)已过多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没有给过我任何回复。而我,一方面是问不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电话,没办法直接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商谈此事;另一方面是由于事务繁忙,抽不出太多时间到该公司所在地就此事进行反复商谈。为此,我以快递方式,于2016年7月7日再次函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该公司务必于收到此函后的7日内将2万元认购定金足额给予退还。如若继续逾期,一切责任均由该公司承担,由此造成有关于该公司或有关于我的一切损失均由贵公司负责。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对此,特咨询一下律师:我这样的情况法律上是认定我违约么?若法律上没有认定我违约,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又拒不退还2元认购定金,那么我改通过什么途径追回此2万元的认购定金及有关费用?如果我对此提起诉讼,需要提交哪些手续?费用是多少?

房产纠纷
2016-08-03 09: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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