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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年9月入职公司至今,至2015年7月公司都有按时发工资并支付加班费。2015年8月开始,公司口头告知管理人员无需支付加班费用,于是2015年8月起至今有加班但是没有加班费,我手头有加班的考勤记录。我是否可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来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需要怎么样的流程呢?还望各位律师可以指点迷津。

合同纠纷
2016-07-13 17: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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