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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从某厂订购了一批铜棒,在查验了数量和该厂出具的质保单后,用该批铜棒加工成零件出口。由于铜棒的材料质量低劣,完全不符合质保单中所述的牌号标准要求,造成客户退货,给我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协商中该厂以我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检验材料为由不同意赔偿我方损失。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以《产品质量法》起诉该厂?胜诉可能性多大?

经济相关
2006-03-03 16:47: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们在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期间的,则你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对方。如果你们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如果你们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则你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你方如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对方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但是,如果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则你方不受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本案中,对方提供的铜棒的材料质量低劣,完全不符合质保单中所述的牌号标准要求,因此,应当视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因此,你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已经接收,并且实际使用,现在再要主张质量问题,难度不小。
  • 路律师:你好!

    谢谢你的答复。我还有两个问题。

    1.如果对方在产品出厂前未对主要指标做检测就出具“产品符合某某标准要求”的质保单,而实际产品远未达到该标准,这应该属于《合同法》五十三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所以合同中的关于检验期的免责条款应该无效,这样理解对吗?

    2.我方的损失中,加工和运输占了很大比例,根据合同法这部分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谢谢!
  • 我觉的你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对方在交付货物是提供了一份虚假的质保单,作为诚信企业来说,你方有理由相信该铜棒质量要求合格。然而实际生产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你完全可以在你真正发现质量问题的时候来向对方主张损失赔偿责任。
    至于你所说的重大过失也是可以那样理解的,但是,在具体操作案件时,对方是否对铜棒出厂前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你们不可能知道。
    加工损失,运输损失等都可以作为你方损失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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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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