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为10年前法院判决过户,因此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我所居住的楼房住户大部分都是这样的来源。其中一楼住户有法院判决书,土地也判决了,但是没有过户办理土地证。我们其它楼层住户为同一个单位职工,是由公司购买然后统一凭判决书再卖给职工,再凭判决书过户,但是现在公司已经破产,判决书找不到了。
现在我们所在的地方被列入海口市的棚户区改造范围,政府以没有土地证为由,将我们列入小产权房,不能享受1:1安置,而是评估一个价格,然后我们需要再向政府补缴费用。大概要补缴七八万。
请问:因为历史原因当时过户不需要土地证,现在又以这个原因,降低赔偿,我们该如何为自己争取权益。可以打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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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里是怎么约定的。
追问:您指的是购房合同吗?没有 购房合同,就是人家欠公司的钱,法院判决用房抵债,然后公司凭着法院判决书把房子过户到职工名下,我们向公司付房款,公司以房改的名下卖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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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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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