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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10月17日在周口市川汇区**路(原**路)西段北侧购“**新城”期房一套,该楼房是**幢*单元*层(顶楼)。2014年12月中旬交房,我到现场看到建成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的房屋大相径庭。房屋合同约定有阳台,(在合同附件中有平面图为证),而建成的房屋无阳台。因此,就找到“**新城”有关人员进行质问。被告对此百般抵赖,毫无商业信誉。一怒之下,我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书,并递交了证据(楼房照片为证),楼房正面(朝南方向)无阳台,被告对此也无异议,而一审判决书中用了大量的词语和篇幅来讲说露台一事。 原告本人在什时候都没有提过露台的事。本人与被告的纠纷主要是有没有阳台的问题,与露台无关 。一审判决书的露台不知从何说起。 2. 法院是一个公平公正的机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遵循以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而一审法院没有按原告的诉讼请求去审理这桩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显偏向被告,有事实为证。说什么“被告不可能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设计变更,在购合同中所附的平面图,应是一份尚未核准的示意图”。作为人民法院凭什么判定房屋平面图是一份没有核准的示意图哪?前面说是平面图,后边又说是一份尚未核准的示意图,这不是前后矛盾吗?房屋平面图上可是加盖有被告公章的。 3. 一审凭什么证据判定被告没有露台?事实建成的房屋是有露台的,而没有的是阳台,我与被告争议的就是阳台问题,不是露台。按一审判决书上说:“露台不是房屋产权组成部分,也不是购房合同明确约定必有项目,业主对露台不具有专有使用权”。按照法院的说法,这个露台有没有都可以,一审判我败诉,那为什么还给我3.5万元的赔付款?一审判决很明显是张冠李戴、混淆概念的判决,把有争议的阳台说成露台。 4. 本人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次上诉状中特意强调说明合同纠纷是阳台而不是露台。合同书中附件贴有顶层户型图(平面图中显示有阳台也有露台)并加盖有被告公章。合同附件与合同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更让人无法接受,二审判决中说:“查明事实,维持原判”。我不明白,二审查明了什么?去核查了吗?如查实了,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判决?请上级领导调查落实。给我(一位普通市民)合理的说法。盼!盼!盼! 5. 本人要求被告人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来执行。如不能执行合同,很简单,被告退还购房全款及房款利息。

损害赔偿
2016-05-22 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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