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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2000年,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原告债务8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通知书上明确告知被告,逾期不还,计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历时五年,至今未能执行,原因是初审法院在保全被告房屋时,未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至于被告用已保全的房屋给银行做了抵押贷款;而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又未对被告可供执行的另外两套房屋和其他财产进行执行,也未履行监管职责。被告在2003年底被执行过程中,将该两套房屋及其它财产顶债转移,现已无财产可执行。经原告申请,上级法院于2005年底,对初审法院在保全和执行过程中,两次程序违法进行了确认,并判定原告可向初审法院申请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初审法院认为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即只同意赔偿2000年判决被告偿还的8万元债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的赔偿义务包括8万元债务和五年来的利息(以初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12‰利率,或法院执行通知书上所讲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这两部分都属直接损失,初审法院应该全部赔偿。 请问初审法院赔偿的直接损失应该如何认定,该不该计算利息,如何计算。对于原告更有利的赔偿方式:是直接申请法院赔偿,还是申请法院认定被告在被执行过程中顶债转移房屋的行为无效追回执行? 敬请赐教。

民事相关
2006-02-20 03:0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