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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于2013年10月交房,合同约定交房一年内办理房屋产权证,至今无法办理,诉讼时效是从14年10月开始吗,如何向法院起诉。因为不能确定何时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吗?谢谢。

房产纠纷
2016-04-21 11:39:10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可以到法院起诉
  • 要看你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如何约定。可以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你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要看你们合同对解除是如何约定的?
  • 可以起诉开发商,建议委托律师为你办理。
  •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 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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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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