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先把事情简单说一下: 2002年3月我购买了“平安投资连接保险”3份,年缴费3660元,由于平安投资不景气,此险种社会反应很差,2003年搞了个关怀工程(这是我至今在网上才查询到的信息),据说此险种可以当时"转保"或"无偿退保“等,但是这个情况他们的业务人员在进行每年的回访的时候从来没有跟我提起过(说是例行回访让我在他们的回访确认单上签了字),而且至今也没收到平安的有关正式通知或业务员的郑重口头通知,我一直在认真的缴费。 在2005年11月我的朋友跟我说起时我才知晓,所以当时我们认为平安公司及它的业务人员有故意隐瞒欺骗行为,随后我们向大连平安保险客户投诉部门提出按所缴保费100%退保的投诉申请,但是经过几次交涉,平安只同意退70%,(曾经业务员说过可以按80%退保,公司不同意,认为是业务人员的个人行为)我认为非常不合理,他们出尔反尔,现在还在僵持中。 《保险法〉中第106条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不能有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第44条规定:营销员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代理权,以订立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追究保险员的责任。以上两点是不是可以作为我坚持的理由?如果打官司是否能胜诉呢?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16 9:23:57编辑过][/color][/align]

证券投资
2006-03-01 01:20: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