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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2日,原告与原广宁县**镇**村委会**队(现已并入广宁县**镇**村委会**小组)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队位于王公地段面积20亩的土地;承包年限为2001年至2031年12月30日止,共三十年;土地用途为种植果树、竹树及挖鱼塘养殖。上述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公余粮缴交方式为:第一个五年原告免交租金,不包括公余粮:第二个五年,原告上交租金200元给**队;第三个五年,原告上交租金300元给**队;第四个五年,原告上交租金400元给**队;第五个五年,原告上交租金500元给**队;最后一个五年,原告上交租金600元给**队;原告承担每年公粮任务700市斤,水利粮105斤,定购粮2500市斤。承包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后,村小组将土地交付原告使用。2004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庭审时,原、被告确认该合同实际为转租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位于王公地段面积20亩的其向村小组承包的土地转租给被告用于种植果树、竹林及挖鱼塘养殖;合同期限为2004年至2029年12月31日,共25年;租金为2900元,被告应于每年的4月30日前付清。庭审时,被告向本院提供收据两张,其中一张收据为原告出具,内容为:“陈某强**组款贰仟玖佰元正2900元。收款人:黄某鹏。收款日期为2010年11月11号”,被告以此证明其与2010年11月11日缴交了2011年的租金给原告;另一张收据为广宁县**镇**村委会**小组出具的收到被告缴交王公地段租金2900元,日期为2012年1月1日,被告用于证明其于2012年1月1日将上述租金缴交到村小组。原告对于上述两张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2010年的收据中的款项是缴交2010年当年的租金;2012年的收据中的款项,被告缴交到村小组,未支付给原告。 请问使用合同法第几条,很急,谢谢!

房产纠纷
2016-04-10 22:04: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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