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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4年6毕业,在毕业之前(2013年11月份)与北京**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期是我在船上工作12月后,再次上船的日期。在14年2月份 我上船之前,公司又和我签订了一个培训实习协议,上面约定在我完成这12个月时间后,我需要继续为公司服务60个月(在船上工作时间),否则,我违约需赔付公司6000美金的违约金。在15年12月,我完成了10个月的工作后,下船后发现公司在这一年中未给自己缴纳社保,而且还另扣了我500美元作为下次上船交社保的备用金,从进入公司至今,仅安排我工作9个月,期间无其他任何收入也没有社保。这令我很难以接受。因此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但是6000美元的违约金自己无法接受。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在船上我的身份是实习生,但实际工作上,自己是作为一个正常职员,担当一个岗位,负责一定的工作。公司不给我交社保是否合理?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是以约定日期还是实际发生用工关系为准? 证据补充: 在签订的培训协议中,公司引入 了一个第三方的公司,说因为违约使公司须向第三方公司支付费用,但事实上第三方公司与我并无任何关系,我参加的12个月工作与第三方公司也无关。

合同纠纷
2016-04-07 14: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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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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