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合同上写明2016年1月10日交房,我于1月初收到开发商交房通知书,写明1月10日交房,但由于贷款未下来,因此不能办理交房手续,我合同上注明全款2016年2月1日前到帐。1月26日贷款到达开发商处,我要求开发商交房,开发商称由于工程人员回家过年没有人办理,等过完年,2月下旬,我又电话催促开发商交房,开发商回复工程人员还没上班,不能交房,3月初接到开发商电话去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要求我支付,2月份物业费,理由是以交房通知书上的日期为交房日(1月10日)的次月开始交物业费。我拒绝支付,开发商就不办理交房,请问下,我可以拒付物业费并要求开发商支付延遲交房违约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