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原告同住一院,91年统一搬发了土地使用证。05年原告以原土地使用证丢失补办的土地使用证将我家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写在原告名下。14年经过法院将此证撤销。现在原告以我家土地使用证平面图5.3*18.8=99.64和实际登记面积87不符为理由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要撤销老土地使用证。07年双方因为土地使用在法院调解过,而且原告提供的是91年土地使用证,可见他的土地使用证并没有丢失,当时手上有两本土地使用证,为什么不提供补办的,现在要求撤销我的91年土地使用证能不能成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