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2015年4月进公司,今年2016年3月1日写辞职申请单,3月2日递交,写明辞职原因为:“我想去外地发展(进公司所谈条件与事实不符)”,申请离职时间为3月31日,领导不批辞职单,也不派人交接工作,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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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但是通知要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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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特殊约定,可直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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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公司违反劳动法的地方,然后以此为理由,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决劳动合同。建议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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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要单位批准。单位不安排工作交接是用人单位的事情,因此给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不便或损失,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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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