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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男,1977年1月5日出生,自由职业者,现住滦南县司**村。 因周*诉我交通肇事损失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不实: 原告诉称;车辆损失为6007元,评估费200元,其他损失施救费1400元,拆车费500元,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为8107元.答辩人不认可。国家道路安全法有明文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原告车损只是轻微擦伤能够修复。还有我的车入了强制保险,原告修车时应该告知我或我的投保的保险公司去定损,车损超出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外由答辩人承担。原告单方面找评估公司评估车损,所以评估费、拆车费、车损答辩人不认可。 二:原告要求的施救费,答辩人不予承担: 交通肇事发生后,被答辩人的车辆能够正常行驶。车辆损坏只是擦划,按照规定:被答辩人属于故意扩大损失。故此施救费被告人不予承担。 请律师帮忙看看哪里需要补充 实际车损在600左右为什么评估公司和实际车损差距这么大

交通事故
2016-03-11 15: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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