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9年8月20日4时许,我的朋友吴修飞驾驶任勇所有的鲁PJ1339号轿车沿德尚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石佛段刘元村口与自西向东原告李学峰驾驶的鲁PGE226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原告曾在医院看病治疗近一个月,当时仅在将原告送到医院时垫付了500元医疗费。此交通事故已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我朋友吴修飞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我朋友吴修飞及车主任勇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我朋友吴修飞驾驶的鲁PJ1339号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参加了第三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我朋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等6万元。请各位律师帮下忙写份答辩状吧 谢谢了

交通事故
2009-08-24 09:09:11
* 遭遇法律难题?点击 快速获取解决方案
咨询
律师解答共有2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交通事故赔偿案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交通事故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案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