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09年8月17日起到15年11月30日,连续6次劳动合同,期间2013年8月17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未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人从没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可否要求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支付2倍工资”
三、2009年至2015年期间周末加班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每天仅10元。
这些可否追述单位责任。
另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条款的劳动报酬中包含工作午餐费, 09年至13年8月领取现金。后来单位办食堂就没领取,但合同有工作午餐费。这可否计算在经济补偿月工资构成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