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个房子的卖房,与买方在去年12月12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有期中一条约定:乙方因个人原因导致贷款机构未对乙方批准贷款,在如下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乙方选择自行筹集剩余房款的,若超过约定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未能筹齐并支付给甲方;2.乙方选择继续贷款超过本合同签订之日起80日未获得批准贷款的。我是甲方,买房的人因为二套的原因迟迟不去申请贷款,3月1日就要到合同签署后的80天了,请问我可以根据这一条解除合同吗?谢谢!!!!房子在东城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