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祖屋于70年代被台风刮倒,在与表弟协商后置换部分土地用于建房(没有任何书面上的契约),两家分别在约定的土地上建成现有房子.至今房子老化,我家想在自家围墙范围内重新扩建宅屋,但表弟说庭院一部分是几十年前借给我家建房(该部分土地属于以前协商置换土地),现在表弟要收回土地的同时在对我家置换出去的土地只字不提.
与他协商毫无效果的情况下(表弟势力大), 本人想咨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即土地使用者在长期的使用后,恃异议的个人在没有书面契约的条件下,法律判定现使用者将继续行使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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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政府发证确权的以证书为准,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使用而未确权的的,一般也尊重历史,法律时效是20年,如超过20年就是自己的财产被占用也打不赢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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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海南的农民,祖屋自73年被台风刮倒后重建,至今已有32年,十分感谢王朝进律师的建议,但麻烦再请教该条法律出自什么法,第几条,请王朝进律师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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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