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向你咨询下商品房购买合同的一项问题,就是在合同的付款方式这一项中,合同是这样的,一,一次性付款,二,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分为四期付清。前三期合同上没写金额与日期,在第四期这项条款是:在办理产权证时必须付清合同规定的购房款。合同是在2011.4.13日签的,但在2012.4.19日前付款8万。但还欠49000元。到现在房产公司也没办下房屋产权证。而房产公司确向房主下了一份催款通知,催交房款49000元,还从2012.11.7日开始算了3分的利息到2015.12.31日止。请问律师,所欠的房款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没办房产证时是否可以欠款,还是算违约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