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雇佣60多岁的工人做了几个月的零工受伤,由于伤者有关系,仅眼外伤没有动手术只是消炎就用了我十多万元的医疗开支,我还付了近2万元的伤后工资给他,伤者提出各种赔偿款项,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法院的陪同下进行鉴定时,工作人员说湖南省这种情况都是按工伤鉴定,最高院答复山东省的文号:(2013)他8复函,《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工作人员说只适应外省,没有答复湖南省。请问是真是假?到底湖南对此类伤残又有什么法律规定的鉴定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