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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从一个公司离职,当时担任的职责里有一部分财务内容。 在我任职的期间为了方便,公司的一切支出都通过从对公账户转移到我新办理的私人卡上进行,资金的一切来源和去向都可以通过流水单查清。我离职时候也已经交割清楚。 后来那个公司的合伙人起诉公司法人有经济问题,据说是闹到了公诉程度。刚才接到电话说我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我做的任何财物操作都是在法人的授意下进行的。 现有的证据都指向我,如果我没法提供这个证据,我就会被视作同犯,并且会在新年期间对我进行拘留。 但是最初那个法人同意我通过私人卡进行操作的证明是没有的,我只能找到后续一些项目里法人同意进行某个操作的邮件 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
2016-01-25 1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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