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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0年6月把房子租给了一个外地人,合同是三年。里面写明暖气费物业费由他交。后来合同到期了,双方口头协议还按原来合同办。一直到15年6月。这5年期间都是他把房租送到我工作的地方,我每次都问他各种费用交清没有,他都说交清了,再加上我误认为不交费会停暖气的,就相信他了。他交房时也说不欠任何费用。去年11月新租客去交采暖费时才发现已拖欠4年的采暖费没交,我打电话和他要,他就一直拖。他现在在郊区又租房子住。请问几个问题一,4年当中的前两年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二,我是不是必须先交齐采暖费才能立案追讨他欠我的?三法院立案是在房屋所在地还是他现在居住地?

房产纠纷
2016-01-11 13: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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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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