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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把房子租给了一个外地人,当时租房合同上写明暖气费物业费都由他付。由于我工作忙,房子离我住的这又远,每年都是他来我这送房租。我问他各项费用都交了没,他都说交了,加上我以为不交暖气费热力公司会停暖,就没看发票。一直到15年6月他搬走时,也说不欠任何费用。11月我的新租客去热力公司缴费,才发现已拖欠11至14年度4年的暖气费没交。我赶紧打电话催要,他就一直拖。我去法院起诉,法官说你得把暖气费自己交齐了,他们才能立案。说什么租房合同到期了,现在起诉属于追偿权什么的,请问律师,法官说的对吗?我必须先交齐才立案吗?不是刁难我吧?

房产纠纷
2016-01-08 16: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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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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