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6月入职公司(是客户编-与派遣公司签合同),2015年11月转入公司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是一个孕妇(6月份怀孕的),因公司编制调整,要求我写离职书转为客户编,在被迫与不情愿的情况下写了离职书,但没写离职日期,拍照发给人事,2016年1月初为我办理了公司编离职(相当于跟公司签劳动合同才2个多月,还没满试用期三个月),改为入职客户编。
我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应该怎么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如果可以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如果胜诉,结果是什么?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