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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5年入职xx华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至今将近十一年,也至少签订了四次合同(我现有10至12年的合同和12至15年的合同)。 因为12至15年合同快到期所以我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至17号没音讯,20号我合同到期,18号公司突然要和我终止合同公司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我终止并给从08年至今经济补偿金(八个月年平均工资)”后来我咨询了几位律师都说我符合十四条应该续签不应给终止,终止应该是双倍就算不二倍也该从入厂算。接着我去藁城开发区劳动仲裁办公室问,办公室值班人让我说说公司的说法,然后帮我分析公司说的全对。 我想听你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中这个应字怎么解释?我理解是应该签不该终止合同不然就是违反本条应该按八十七条赔偿或从入厂开始算进行单倍补偿,你说呢

其它综合
2015-12-20 07:58: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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