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2001年底结婚,婚后为了买房我父亲拿出名下的七张存折算利息共计71000余元给我买房,02年我外出打工时县石油公司要集资建房,我媳妇的父亲说我们可以以媳妇的妹妹名义集资建房(她是石油公司职工),他父亲还说和石油公司经理要好价格还能优惠且能挑到好的位置。之后我媳妇取出了前六张存折,给其妹妹分别交了前两次房款,最后一张还没有到期,后来第三次交房款我在家我们取了最后一张存折交给其妹妹交房款。住房建成后在03年经我一手装修购置日常用品到入住,我没有看到任何的购房手续,后来的生活中我们夫妻时常发生矛盾,05年我上诉法院离婚,当时没有提及房产,因孩子还小跟随母亲,09年我们又复婚还居住在次房,结果媳妇还是经常变本加厉无理取闹,常常提及房产是其妹妹的与我无关,近日才查的她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已把房产证办在了其妹妹名下,现在我想讨回房产后再离婚,就是定为共同财产也可以。05年我到银行查到了我媳妇取前六张存折是详单用于交房款。请问我能讨回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