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患胸积水住院治疗,期间服用安体舒通等药,出院前血钾稍偏高,医嘱停用了安体舒通,但出院时又让带安体舒通回家服用,服用半个月左右,出现肌无力症状,不能站立,去医院复诊也未查出原因,后在其他医院检查,发现是高血钾,血钾高达9.59!经血透抢救和治疗,血钾降了下来。但以后有反复血钾升高,多次急诊救治,后又因腿无力站立起来时从凳子上跌下来,导致股骨骨折。因医院不承认错误,我们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做鉴定,医学会作出的鉴定完全是违背事实维护医院的,认为医院有过错,但是轻微因素。对此我们向医学会和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原来以为法院会庭外调查,可以判决书下来,对我们的意见什么都不采纳,结果判医院承担10%的责任。我们对此不服,上诉到中院,并提出二次鉴定的要求。中院认为二次鉴定的申请应在一审时提出,可是一审法院在接到我们的异议时没有告知我们能再次做鉴定。所以咨询一下,二审期间究竟能否再提出鉴定。谢谢!
-
将病历等封存。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有的医患纠纷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医患纠纷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把全部病历邮寄给我(每日清单,医嘱、病案首页、诊断证明,住(出)院证,各种同意书、检查报告、体温单等),看完病历后才能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别错过最佳时机,详情面谈。
-
可以提,但一般不会被法院允许!
-
一审鉴定经过质证并采纳后原则上不再重新鉴定,若要提出重新鉴定,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据。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