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公司制度,我们需要在工作的某些节点向客户催款,因我没按公司制度执行,现在一共需扣除我6千多的工资,我合同上签署的工资是岗位3千,绩效4千的工资,请问这样扣除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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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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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双方商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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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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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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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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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了解公司的扣款依据和绩效工资是每月固定还是按工作表现发放。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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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