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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简介: 1. 公司注册地在海南三亚,总部在广州,我在其驻京机构工作。驻京机构之前未在京注册,2005年3月在京注册。 2. 合同情况:试用期6个月,期满后签署正式合同,为期1年。期满后,公司未通知我解除合同关系,我仍在公司工作。在2005年10月,公司将2005年6月1日-2006年5月31日的合同寄来让我签,我当时签完后寄回公司,但公司并未将续签的合同寄回给我。 3. 现在,公司给我寄来一份协议书(公司没有签字盖章),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称公司改变经营模式,取消全国各地分支机构;并且,协议声明: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于2004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但工资将按原有标准支付至2006年1月15日。同时,协议书声明:社会保险必须每月的6日之前汇至公司,否则后果自负。 4. 注:公司在我工作期间,并未给我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04年6月1日-2005年5月31日的合同中有声明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但没有要求必须每月的6日前汇至公司之类的要求。 请问, 1. 自2005年6月1日起至今,我与公司是什么劳动关系?如果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予以经济赔偿? 2. 公司发给我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未签字盖章)? 3. 无论我是否签署此协议书,公司是否都应当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4. 试用期内是否应缴纳社会保险? 5. 如果申诉,是否在北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
2006-01-17 06:45: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适用期满就是正式劳动期限,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你没有签字就属于单位的单方通知而已,如果你签字了,就试为你认可该协议,对你有约束力;
    3、应该;
    4、应该;
    5、可以。
  • 谢谢您的回答!
    另外,请问,
    1. 2005年6月1日至今,我与公司处于什么劳动关系?
    2. 我今天去咨询北京劳动保障局信访处,他们回答说,得到“劳动关系所在地”去申诉,意思是得到广州或海南?这样正确否?另外,我的2004年6月1日-2005年5月31日合同上注明:争议解决办法: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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