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12月4日买的期房,按合同归定开发商在2014年8月31日交楼,可是主合同归定必须有验收合格证方可使用,但是补充协意又说如乙方要求甲方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收楼的,乙方同意约定的交楼时间顺延两年,补充协意也沒提验收合格证,我们沒收楼是谁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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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只能按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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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解决
追问:法院没按主全同判,而是以补充协意判的,也没采那(建设部关于发布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公告,编号为GB50363一2005自2006年3月1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统称为工程竣工验收,确以合格方可使用,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他们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能代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吗?我们下一步该如何走,给我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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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只能按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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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