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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我于某苏州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我于2006年1月3日提出了书面辞职,到2月3日我就不用去上班了。但是公司要求我赔偿至少3个月薪水,理由是合同上要求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公司。合同上虽写了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公司,但并未写明需赔偿,合同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中只写了工作满二年未满三年的需支付违约赔偿金一个月薪水。 我需要赔三个月薪水作未违约通知金吗?

劳动纠纷
2006-01-17 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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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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