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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律师:我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多才到期,可前段时间我接到公司人事部门的通知:要求我在15日内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过期不签的话将视同自己放弃。由于工作太忙,我在15天内未与公司重新签劳动合同,而且在此期间,公司人事部也未主动找我商量此时,结果公司以此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我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对我进行赔偿?另外公司一直未给职工交纳各项保险,直到近期才开始交纳,同时也未进行补交,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交?谢谢!!!

劳动纠纷
2005-06-20 04:36: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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