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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4年10月租赁了某电脑城门面一处,签定合同之时,所有门面形式均为柜台,但是签定合同之后电脑城突然改变了格局,我对门原来的柜台居然改成了一门面的后墙,并且货品摆得很高,严重影响了我柜台的形象,我一直找管委会协商未果. 到了今年6月份,我实在是撑不下去了,决定转让门面,但是由于电脑城市场低迷,亏本大转让居然无人接榜.10月我交了房租后就找了管委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一位朋友找其协商,想交纳一部分租金后拿一部分押金后撤离电脑城,但是他拒不同意,原因是合同上注明了想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协商,而且押金不退(所有电脑城的业主都是这么签的,当时由于有层朋友关系在里面,也没细看),没法,我就说我用到年底算了,接着我就在外另租了一间门面,电脑城实际上只做收货和交接之用。 但是在1月9日,法院突然送来传票,电脑城要求我赔偿3个月门面租金,请问这个官司我能打赢吗? 附:1, 合同上有一条写:合同期满后凭发票取回押金 但是他并没有开具发票,只有一张 往来结算统一凭据 2,门面的租赁需要出租人具有什么资格,此电脑城出租是否合法? 3,关于柜台的布局合同中并未提及,但是其他业主均可作证

房产纠纷
2006-01-17 16: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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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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