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唐山一所公立小学的老师,学校近期制定了一项考情制度,因病请假一天扣除100元(包括出勤津贴和课时津贴),3天就全部扣完出勤和课时津贴。到了第四天就开始扣除基础绩效的十分之一,10天全部扣完基础绩效。如果教师在学校领导没有准假的情况下不上班,按旷工处理,一天扣除全部基础绩效,2天妆业技术等级降一级,超过5天自动下岗,开除公职。这只是学校单方面的方案,没有通过教代会,没有让全体教师签字同意,也没有向教育局备案。请问律师学校这样做合法吗?教师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