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 尊敬的律师,我于03年8月与山西**房地产公司签定购房协议,约定于12月31日交房.当时约定电话通知领取钥匙.但一直未接到任何口头及书面通知领取钥匙及验房.今年4月,我从外地赶回询问房地产公司,才知已经竣工,并且交由山西东方物业统一管理,告我去物业公司取钥匙.东方物业在交付钥匙的同时,要求我支付自一月至三月的暖气费及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整.现在我正准备装修房屋,物业公司却声称不予安装水,电表,不向我出售电,除非将1000元清结后才予操作.
我想请教,领取钥匙并验房前的物业管理费及取暖费应该由我支付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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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确要承担该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依法起诉要求你支付但无权以你未交物业管理费为由不让你安装水电。
从法律上来看物业公司要证明已尽了通知义务才有权要求你承担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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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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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于12月31日交房”:如果是合同明确写明的交房日期,其后的物业费应由你承担,否则无明确具体的约定,你可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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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你领取房屋钥匙之前的物业管理费不应该由你交纳!要你交纳你领取钥匙之前的物业管理费无任何事实(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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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交付的时间,你在不在外地,开发商能不能够用合同上你的联系方式同你取得联系?若不能,责任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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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