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1月30日我拿到新房,当时我向物业缴纳了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09年4月28日我新房装修完毕,经物业验收合格后开始入住。
09年11月3日我从物业处取到装修押金,但是物业开始讨要下年的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被我拒绝,理由有以下几点:1、装修期间由于我已经缴纳了装修管理费,所以这个期间的物业费不能由业主承担;2、车库停电月余,多次协调,物业一直说开发商正在处理,到如今都没有处理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被物业拒绝,理由是这个是开发商的事和物业无关;3、家中的对讲门铃未装;4、要求物业提供去年公摊水电费发票,平均后,多退少补,并以此未标准缴纳下年的费用,遭到拒绝;5.物业私自更换已经坏的照明设施,更换便宜的照明灯泡,这样很不美观,要求恢复,遭到拒绝。据此我拒绝缴纳下年相关费用,不知道我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