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应聘销售副总的,结果到公司时公司老总口头答应试用期两个月保底工资在3500元人民币一个月的工资并且包食宿,两个月转正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提升到每一个月4000元人民币加提成交保险的,结果我在试用期两个月中发现公司信用有问题,而且两个月多了我一分钱工资也没有发,我问他们发工资的事情他们回答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发工资,我看了一下他们的劳动合同,上面的各项条款和他们刚开始的承诺完全不同,基本工资只有2600,我没有签我申请辞职,结果是他们又重新拿出来一些刚刚针对我制定的条例刁难,我现在该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