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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乙银行贷款1400万元,期限为一年。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甲公司以其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此外,丙公司还以其价值3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经查,甲公司在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一个月,已经将该房产出租给丁企业,约定租期三年。 一年以后,甲公司无力清偿贷款,乙银行欲申请法院拍卖甲公司的房产以清偿贷款。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戊公司达成协议:“由戊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戊公司依约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戊公司,戊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在裁定书生效之后不久,戊公司即与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已公司,现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 2.乙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4.已公司是否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为什么? 5.丁企业是否有权继续租用该房产?为什么?

债权债务
2015-11-13 15: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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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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