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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合同主债权未明确合同是否生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丙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丙、丁于2011年5月10日签订反担保合同时丁明确告知甲、丙无反担保500万的能力,丙提出先签合同办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额度、期限、反担保额度等甲、乙、丙协商后再另行商定,该合同当时未给丁方,在丁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乙即于5月12日放款给甲公司指定的供货商(甲方的关联公司),甲方将用于购货的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包括丙方在内的旧债,丙于5月12日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产抵押登记部门档案室存档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上没有明确主债权(空白),反担保额度(空白),2012年1月甲法定代表人因资金链断裂失踪,丙代甲还乙500万元后起诉丁方,丙方向法院提供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主债权明确是500万元,期限一年,担保额度为400万元,该合同与抵押登记处存档的合同不一致。请问:1、应该以哪份合同为准?2、丙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属不属于变更?3、丙提供给法院的合同是否生效?4、丁应不应该承担反担保责任?

其它综合
2014-02-07 23:52: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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