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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我是乌鲁木齐市一所私立学校的老师,2003年8月至今在该校工作! 但在工作期间校方一直没有和我签署有效的劳动合同,由于工资待遇不理想,我2005年底向学校提出辞职,但学校要我签一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当我提出要看05到06 年的劳动合同的时候,校方回绝了我(因为就从来没签过),当天下午领导又把我叫到办公室要我补签一份05到06年的劳动合同,然后让我提交一份书面辞呈,经过校方研究同意后,还的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后,才能离职。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还有社会保险,2003年8月到2005年6月学校没给我们办理保险。2005年7月至今给我买了一份所谓六金的社保,我每个月要从自己的工资里被扣除148元高额保险费。而我的基本工资只有750多元, 以上两个问题请问律师学校的这种做法对吗?在没和校方签署有效的劳动合同情况下我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校方是否应该补偿我在校期间他们应给我交付的这部份的保险费,有法律依据吗?希望尽快看到你的回复谢谢了! 一个无助的小学老师

劳动纠纷
2006-01-18 01:56: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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