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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亲于1999年11月10日,经村委 承包小大圩11亩荒地用于梨树种植,承包期30年整,于2030年12月31日过期 2009年8月,本村 村民主任 以村民周某名义与家父签署土地开发协议书,将承包地11亩梨树砍伐,周某将土地用于山地复垦开发项目。果树砍伐当年,也就是09年梨树产量6600斤,收入6600元整。周某口头约定补偿2年梨树产量2万元整。(后土地开发协议书将此项写为青苗补贴2万元整) 同年也就是09年,我方根据协议内容将承包地梨树共计450颗,砍掉430颗,并且承包地一直空置3年供周某项目使用,已经履行了协议内容。后对方因政策未落实,土地开发项目审核未通过。 09年梨树产量收入6600元整,土地空置3年时间未有收入。尚不计算成年果树被砍的损失,光3年梨树产量损失基本达到2万元左右。家父于2012年重新在承包地种植450颗板栗树。 现2015年9月,本村 村民主任有新的山地复垦开发项目,想租用我家承包地,但未就赔偿问题与家父以及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家父签署山地复垦开发同意书(新的开发项目从未与家人沟通,家父60多岁农民,没有文化,啥都不懂就签字了) 村民主任想将09年的梨树补偿款2万元用于现在新的项目开发补偿。本人认为非常不合理,难以接受。09年梨树已经按当时协议砍掉,并且土地空置3年才重新种植板栗树,完全履行了当时协议的义务。 板栗树明年即将有产量收入。村主任在没有签署任何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未经家父及家人同意,将450棵板栗树,还有一部分茶叶树全部用挖机挖掉,将果园夷为平地。现在只同意三千元板栗树青苗赔偿,而且接下去项目开发还需要占用承包地3年时间用于水稻种植。 现在纠纷点在于: 1:村民主任想将09年周某与家父签署的土地开发协议中的梨树赔偿款,用于此次新项目赔偿,此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2:村民主任在没有签署任何新项目赔偿协议的情况下。与家父签署的项目开发同意书是否有效?(家父签字前没有与家庭成员沟通,家里人都不同意此开发项目) 3:如果项目开发同意书有效,是否可以追加赔偿协议?在未谈妥赔偿款项之前,未经家人同意,私自挖掉板栗树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现家人述求是: 1:在赔偿问题未谈妥之前,暂停施工,此要求是否合理。 2:如可以重新补签赔偿协议,按板栗每年产量收入5千元计算一次性补偿15年整(承包期还剩15年),共计7万5千元,此要求是否合理合法?或者是否有其他更合理的补偿方案? 3:如对方不接受补偿协议,是否可以收回项目开发同意书?是否有权要求恢复板栗种植追加成年果树产量损失?

合同纠纷
2015-11-04 13: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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