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父母及我家三姐妹承包了村里的土地。1998年,村里第二次土地承包时,因父母去逝,我家三姐妹也结婚在外,村里就将土地承包给了我们的大哥(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他另是一家)。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第六条,我三姐妹有权要回土地:
1,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上注明,合同承包期是到2000年,村里面在未到期的情况下收回了土地。
2,我家三姐妹均未将户口迁到设区的市。一个是本县的农业户口,一个在县城家转非,但现无固定职业,一个农转非到当地县级市,也无固定职业。
2,我们上诉到当地法院,现已下判决,我方胜诉。现对方上诉进入二审。
我们想知道,在二审中会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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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有权要回,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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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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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