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收据”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林某由于某家具定制店承诺提前预存款项后可在制定家具的时候享受折扣优惠,最终制定家具费用可多退少补,林某当时预计全屋家具需支付约五万多元,于是在该店预存款项六万元。该店出示“林某在本店预存定金:60000”收据一张,上有林某本人签名,双方没有签订其他任意合同或协议。但林某最后在该店的设计和板材选择中无法与该店提供的板材和设计达成一致,于是要求该店退还预存款五万元。该店以收据上“定金”为由,拒绝退还款项。原先承诺的多退少补也变成了“必须完成活动中预计款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剩余款项才能申请退还,且退还部分要扣除活动优惠部分”。请问该案例中,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收款方是否可以拒绝退还定金?支付方具不具备要求退还定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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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详询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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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麻烦
解答:除非他们违约
追问:如果是由于双方不能就协议内容(家具的板材和设计)达成一致,这个观点是否能判定协议合同无法生效,避开定金罚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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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