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现在东莞横沥一工厂上班。当时应聘时说好22天制3500的月薪,现在而实际结算工资是按天数结算的(假如当月为21天正班,工资则是3500÷22×21=3340)。请问是否合理?同时还公司要求加班,但无加班费。只有5元每小时的加班津贴。我已经做了半年了,加班累计达347小时(其中平时加班171小时,星期六加班176小时)期间并无调休。请问我可以通过诉讼要回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吗?

其它综合
2015-10-08 20: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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