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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3月23日正式进入公司工作,合同签的是2015年3月23日到2017年3月23日,试用期为两个月,也就是3月23日至5月23日这两个月,后来由于公司要用另一个注册的公司给我们发工资,所以重新签了劳动合同,因此入职时间变为2015年5月1日,有效期两年到2017年5月1日,现在问题是,1、本人于2015年9月29日提前30天提出离职,公司要求我9月29日就走人,并要我10月10日办理离职手续,工资结算到9月29日,这样做合法吗?2,我现在发现公司没有帮我缴纳2015年3、4、5月试用期的社保,我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但是我现在合同上写的是2015年5月1日的日期,以前3月23日入职的那份合同被公司收上去了,我工资卡有2015年3、4、5月的试用期工资发放记录,并且公司也用邮件发过入职日期为3月,并于当时3月份签订合同时,我拍下了一张入职时间为3月23日的工资构成表。请问这些证据能证明我在3月23日到5月23日为公司试用期吗?而公司没跟我在试用期缴纳社保,以此为依据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吗?谢谢各位

合同纠纷
2015-09-30 17:02: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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