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问题是
我在2013年在沈阳买了一套一层的商品房期房,当时合同上标明,阳台是非封闭式阳台。可是在近期交房时发现,阳台变成了封闭式阳台,这样就比楼上被多收了近4平米面积的钱(2层-6层非封闭)。在法院起诉后开发商辩称:对于合同上注明的非封闭式阳台是合同瑕疵,说合同在制作的时候出现了失误,并称附件平面图是没有阳台的。对于这种情况在起诉前他们曾称愿意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我不想要赔偿,要么开发商退回多收的面积款,在房证上将建筑面积中减掉多计算的阳台面积、要么退还30年贷款期间的本息。
此案已在2015年9月7日自诉开庭,一审判决还没有结果,求专业人士解答,此案我能胜出吗?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