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经历是,我上半个月在一间公司工作,试用期是三个月,但我工作了八天,因为一些原因离开了公司,离开当天还专门问了老板工资怎么发,他当时说是按试用期的工资除以当月的天数,等出的数再剩我工作的天数就是我的工资,我的卡号他也拿了,说九月7号统一发工资,但时会打到卡里,但我昨天问他工资的时候,他却和我说,我工作时间短,不能发工资,就算发,也只能按兼职的发,今天打电话给他,他说我不同意就不会发的。因为老板是澳门的,公司也没有打卡机,也没签合同,和他的对话也没记录,我想问他这样做是合法的吗?如果我想去劳动局告他可以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