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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一工厂92年至93年间欠我十万多元货款,94年初该厂改制卖给了个人,该厂由国有企业变成了股份制企业,并由新企业承担过去的全部债权债务。我多次找该企业要帐均被推脱,现去起诉该企业。但法院立案部门受理后,民事庭的庭长却说原来的该厂是破产自救企业,不应立案。让我们退回立案所交费用。我想咨询各位老师:对此我该怎么办?

经济相关
2005-12-28 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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