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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劳动仲裁,需要帮助,我的合同属于劳务派遣,我于2010年6月被用工单位--A公司招聘,并且办理了入职登记,工作了三个月后,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3年。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在官渡区,用工单位--即A公司在盘龙,本人和派遣公司没有任何接触、联系、大至属于“反向派遣”。A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合同期内说要换劳务派遣公司, 以劳动法36条解除关系,我可以主张些什么?我可以申请双倍赔偿吗?这个仲裁的被申请人是谁?该去哪个管辖区提出仲裁?关于赔偿金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何核算?

其它综合
2016-06-01 08:44: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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